当前位置: 首页  -  动态新闻  -  正文

动态新闻

我院第1期院内教师学术报告会成功举办

发布时间:2021-04-30      点击量:

2021年4月27日下午,我院第1期院内教师学术报告会在法学院会议室成功举办。“院内教师学术报告”制度和“青年教师学术沙龙”是我院本学期开始新推出的两项常规性学术活动,旨在活跃我院学术气氛、调动教师科研积极性。这两项活动既是学术活动,也是学院党委“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的有机组成部分,以服务教学、服务学生为宗旨。

本次院内教师学术报告主讲人为邵维国教授,题目是《犯罪客观要件符合性判断》。周少华教授主持报告会,沈志民教授应邀担任了本次学术报告的评议人。吴玉梅、闻志强、张玉洁、胡莎等老师,以及我院部分本科生、研究生三十余人参加了报告会。

报告一开始,邵维国教授首先对刑法解释与构成要件符合性判断之间的关系进行了说明,认为:解释是完成符合性判断的手段,符合性判断是解释的目的;解释是对词语之含义的一次性说明,符合性判断则必须经历多次判断才能完成。

然后,邵维国教授介绍了讨论本题目的背景,从犯罪客观要件的含义、犯罪客观要件的作用两个角度,进而切入到对刑事违法性的标准、刑事违法性的量的讨论。在此基础上,提出以排除犯罪为价值取向的三个步骤的判断,即:第一步,进行形式判断,把在文字含义上不符合犯罪客观要件的行为排除刑事违法性;第二步,进行实质判断,把虽然在文字含义上符合犯罪客观要件,但在实质上不侵害法益的行为,排除刑事违法性;第三步,把形式上和实质上都符合犯罪客观要件的行为,通过法益冲突的价值权衡,排除刑事违法性。

接着,邵维国教授具体讲解了犯罪客观要件形式符合判断的方法、例证,犯罪客观要件实质符合性判断的概念和根据,以及犯罪客观要件形式符合判断与实质符合判断的统一问题。就此,邵教授提出了非常独特的“犯罪客观要件前提符合判断”理论,并从规范哲学的层面分析认为,所有法规范都包括假定(即前提或适用条件)部分,我们的法律规定都是假言命令,一旦超出特定境况、条件、范围,它就不再具有合理性。犯罪客观要件是刑法规定的行为模式,其一定具有前提条件;前提条件与行为模式是一体的,而不是分离的。因而,将刑法规范的前提(假定条件)与行为模式视为一体,将可以解决客观要件与违法阻却事由分立的悖论,更合理地对客观要件符合性作出判断。

最后,邵维国教授不仅从多个方面论述了将前提作为犯罪客观要件之组成部分的好处,而且对前提符合性判断的顺序进行了详细说明,结论就是:我们必须先形式判断,后实质判断。而且根据评价规则,必须先进行第一层次的价值判断,即法益侵害的判断,后进行第二层次的价值判断,即价值冲突的判断。

对于邵维国教授的报告,沈志民教授在点评环节给予了高度评价。沈教授认为,邵维国教授关于犯罪客观要件符合性判断的思考,提供了一种新的犯罪论理论范式,且具有相当的合理性。邵教授所提出的三步骤判断方法,不仅是建立在深厚的哲学基础之上,而且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对犯罪论体系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吴玉梅老师、闻志强老师也分别谈了他们对邵教授报告的看法,既给予了充分的肯定,也提出了一些疑问和值得商榷的问题,并进行了热烈的讨论。整场报告会持续了两个多小时,呈现了一场深刻而又生动的学术盛宴,取得圆满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