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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动态

法学院成功举办第八期学术沙龙

发布时间:2012-12-14      点击量:

2012年12月4日下午两点半,我院在检察理论中心成功举办第八期《证明标准三方谈》学术沙龙,法学院很荣幸的邀请到番禺区检察院李归检察官和陈小敏检察官,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的文超律师、杜均品律师作为嘉宾出席,出席的还有本校老师李明、欧卫安、李昕、章礼明。

首先进行的是老师、律师、检察官的观点阐述。其中,文超律师提出了证明标准流动化,以佘祥林为例,法官应当排除合理怀疑,因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定罪标准的前提下,是法官以其主观来判断案件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倘若当时佘祥林案发生在刑诉修改后,就有可能不会发生这样的惨剧。

接着,欧卫安老师认为证明标准应当多元化,他认为,第一,证明标准应当向可操作性发展,怎样才算是案件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在司法实践中有一定的争论,不同的法官对同一类案件的判决,很有可能相差甚远,因此,在制定证明标准时应当往可操作性发展。第二,应当明确区分量刑标准与定罪标准,律师在法官定罪过程中,只要提出可以动摇诉讼的证据就可以,如回避证据等程序证据。第三,区分事实问题和法律判断问题。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需要证明的往往不一定是事实的本身,而是法律判断问题的相关证据,而法官要做的就是客观基础的主观化,因此区分事实问题和法律判断问题显得尤其重要。

站在控方角度的陈小敏检察官认为目前检察官作为公诉人在对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进行起诉时,还是按照新刑诉的第53条来操作,并且没有太大的争议。如提取被害人的DNA,现场血迹等物证,来达到“证据确实、充分”。但在涉嫌受贿案与毒品类案件中,控方比较难搜集到确实充分的证据,以毒品类案件举例,不但要求嫌疑人知道自己携带的是毒品具有主观故意,而且还要求有毒品交易的证据,要是没有交易现场的证人指认就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在实践中通常是派出所提供线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易毒品来取得证据。而后,陈小敏检察官举了几个真实的案例加深同学们的理解。

李明老师以张子强案件为例,将大陆的证明标准与香港的证明标准进行对比,当时香港法院甚至没有对张子强进行立案,因为立案的最基本是要有证据表明有无发生该案,而在大陆则大不相同,不只立了案还判了死刑。尽管2010年两高出台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定》,但对于“事实清楚”,如杀人案中找不到被害人的尸体,或找不到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作案工具,能否称为案件事实清楚进行定罪,这点是存在争议的。

李昕老师则在欧卫安老师的观点上进行补充,认为证据确实是法官以事实为基础而形成的内心确信来进行审判,疑罪从无与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让在审判中处于弱势地位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得到保护。

章礼明老师认为现在学界上大部分学者主张按照诉讼阶段对证明标准进行分层,分层后主观标准应当如何界定,西方国家是用概率的方法表达待证事实的真实程度,当然法官对待证事实真伪的认定取决于其内心的心证,即弹簧秤上的刻度实际并不存在。除此以外,还存在着两个问题,一是可操作性;二是在法条上应当如何表述。

李归检察官在文超律师的观点上进行了补充,认为证明标准流动化的落脚点是排除合理怀疑,判断步骤是一证据是否成立;二是证据是否合理。另外,对于实务中如何排除非法证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否在实务中能够切实有效的实施。李归检察官回答道,剥夺3年自由刑以上的案件,审讯时都有同步录像,通过录像可以查明侦查人员是否刑讯逼供,又或者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提出自己被刑讯逼供了,此时检察官则是抱着怀疑的态度来审查公安机关提交的材料,以此排除非法证据。

杜均品律师叙述了现在广州“三打两建”的基本情况,并阐述了法律工作人员的社会责任与职业特点。

随着沙龙上越来越龙的讨论气氛,同学们提出了对上述观点的疑问,以及如何面对大众对律师的评价等问题,沙龙上嘉宾与老师一一认真回答了同学们的问题,并鼓励同学们未来在从事法律工作时,应当无时无刻持有怀疑的态度,这也是法律人的精神。最后,沙龙在同学们的掌声中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