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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讲座三:刑法的解释与解释的刑法

发布时间:2013-04-03      点击量:

(本讯网)4月2日(星期二)晚上7点在模拟法庭举行了以“刑法的解释与解释的刑法”为主题的法学前沿专题讲座。主讲是杨高峰教授。本次讲座分为三个部分:一、刑法解释观;二、刑法解释的一般过程;三、解释的刑法问题所在——解释的工具论到本体论的转变。

杨高峰教授首先提到刑法的解释是意义的释放过程,它可分为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主观解释是指解释要回归到立法者的意图,而客观解释则注重文本的当下意义,它要求解释不违背人权保障与罪刑法定的原则,杨教授认为客观解释更为必要、也更为可能。

杨高峰教授以许霆案为例阐述了刑法解释的过程。许霆案符合系统三段论,虽然该理论背离人们的公正情感,但它体现了刑法解释与刑法适用相伴的原则,也是刑法推理的核心过程。他提出刑法解释过程不是一次完成,它需要反复进行、且是开放的。刑法解释过程可分为形式理性、实质理性与商讨理性三个过程。杨教授对于理性提出如下解释:理性指对相同的事情相同处理,它是相对统一、可预测的标准。形式解释不需援引其他标准,它是一种闭合系统,扩大解释即属于形式解释,因为它没有超越语义。当形式解释不合理时则采取实质解释,它指在刑法之外寻求其他规则,强调实质标准,因而不会破坏刑法,类推解释则属于此范畴。商讨理性(或称交往理性)属于法律论证即刑法论证阶段,它要求寻找可接受的标准。

在讲座的最后阶段,邵维国老师提出了自身与杨高峰教授不同的观点,他提出实质解释应着重法益保护等个人意见。有三位同学在提问环节积极提问,展现了良好的素质。

(通讯员:傅亿红 摄影:傅亿红 )